无标题文档
招商规则
问答 论坛 微博
无标题文档

发布时间:2014-08-22 《乙太通讯市场管理规范》变更公示通知

各位亲爱的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乙太通讯市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会员的权益,乙太将修订《乙太通讯市场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本次变更于2014年8月22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4年9月8日生效。

    变更要点:

    1、经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须提交相关资质经乙太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该类目的商品;同时修订实施细则,调整乙太网卖家的资质要求。

    2、新增乙太网充值平台供应商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卖家的行为规范规定,同时新增其违反行为规范规定的违规处理措施。

    3、新增乙太网充值平台供应商的清退情形

    4、新增月充值成功率的定义。

    变更详情如下:

乙太通讯市场管理规范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五条卖家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驻乙太通讯市场:
(二) 经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下二级类目老用户套餐/增值业务办理、老用户预存优惠、WIFI热点/无线套餐和3G无线上网资费卡的卖家须经乙太审核备案;

第五条卖家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驻乙太通讯市场:
(二)经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须经乙太审核备案

第六条乙太通讯市场卖家除须遵守《乙太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及《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中关于商品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发布要求:
(二)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下网络电话卡二级类目的每个卖家发布的相同运营商不同面值的充值类商品不得超过十五件。

第六条乙太通讯市场卖家除须遵守《乙太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及《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中关于商品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发布要求:
(二)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卖家:
1、网络电话卡二级类目的每个卖家,发布的相同运营商不同面值的充值类商品不得超过十五件;
2、卖家所发布的商品,必须与审核备案时提交的《销售商品明细表》中所列的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乙太网充值平台的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供应商和卖家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入驻。

第十四条乙太网充值平台(以下简称“充值平台”)的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供应商和卖家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入驻。

第十九条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均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供应商的月充值成功率大于等于97.5%;
2、充值时间小于等于90秒;
3、直充接口返回的订单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返回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即不得出现虚假充值。

第十九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均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供应商的月充值成功率大于等于98.5%
2、充值时间小于等于90秒;
3、直充接口返回的订单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返回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即不得出现虚假充值;
4、按照乙太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退款;
5、充值金额为100元及以下的,必须一次性完成充值;充值金额为200元及以上的,单次充值金额须大于等于100元。

/

第十九条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均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六)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为买家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时,需如实登记买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充值平台供应商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被清退出充值平台:
(一)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虚假充值行为累计达四十八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充值平台供应商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被清退出充值平台:
(一)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虚假充值行为累计达四十八次及以上的;
(三)月充值成功率小于98.5%,且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四)以下单一情形累计或以下情形共同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的:
1、故意 虚假充值的;
2、未按照乙太系统设置的流程进行退款的;
3、充值金额为100元及以下时,分两次及以上充值的;或充值金额为200元及以上,但单次充值金额小于100元的。

/

第二十四条充值平台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将被清退出充值平台:
(一)发生《乙太规则》 中的“骗取他人财物”行为;
(二)发生《乙太规则》 “滥发信息”中“发布广告信息 ”行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三)在买家拍下商品后,私自调高成交价格的。

附件一:定义表

变更前

变更后

/

8、月充值成功率 ,指单个自然月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笔数(固话充值订单除外),与当月乙商成交笔数(固话充值订单除外)的比值。

附件二:《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乙太网充值平台供应商违规处理方式一览表》

变更前

一般违规行为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发布商品,是指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卖家未按照以下规定发布商品:
1、商品标题中不得含有所用的充值软件的名称,不得包含代理信息;
2、须发布即充即用的商品,禁止发布分期返还类的话费充值商品;
3、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还应与入驻时提交的“货源明细及质量价格表”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卖家未按规定发布商品的,乙太将删除其违规商品,同时给予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除零点二分,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除一分的处理。

违背行为规范,是指卖家和充值平台供应商未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不得出现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供应商的月充值成功率大于等于97.5%;
2、充值时间小于等于90秒;
3、直充接口返回的订单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返回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即不得出现虚假充值。
(三)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月小二介入维权率小于等于7%且小二介入维权笔数小于等于200;
2、月充值成功率大于98.5%。
(四)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单日新增退款笔数小于等于300笔;
2、单日成交笔数大于50笔时,消费者发起退款的比例(消费者发起退款的笔数/总成交笔数)小于等于2.5%。

卖家未遵守第一项所述规定的,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将被乙太通讯市场清退;
充值平台供应商未遵守第一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给予其下架所有商品14天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清退出乙太网充值平台;
充值平台供应商未遵守第二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给予其下架所有商品14天的处理;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未遵守第三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关闭其通过销售模式二销售其话费充值类商品的权限7天。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未遵守第四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下架其移动/联通/电信充值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变更后

一般违规行为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发布商品,是指卖家未按照以下规定发布商品:
(一)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卖家:
1、 商品标题中不得含有所用的充值软件的名称,不得包含代理信息;
2、须发布即充即用的商品,禁止发布分期返还类的话费充值商品;
3、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还应与入驻时提交的“货源明细及质量价格表”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二)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卖家:
卖家所发布的商品,必须与审核备案时提交的《销售商品明细表》中所列的内容一致。

卖家未按规定发布商品的,乙太将删除其违规商品,同时将进行如下处理:
1、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违反第一项所述规定的,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除零点二分;违反第二项所述规定的,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除2分
2、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违反第一项所述规定的,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除一分;违反第二项所述规定的,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除2分。
未按规定发布商品的,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

违背行为规范,是指卖家和充值平台供应商未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不得出现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供应商的月充值成功率大于等于98.5%;
2、充值时间小于等于90秒;
3、直充接口返回的订单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返回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即不得出现虚假充值;
4、按照乙太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退款;
5、100元及以下的充值,必须一次性完成充值的;200元及以上的充值,每次充值金额须大于等于100元。
(三)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月小二介入维权率小于等于7%且小二介入维权笔数小于等于200;
2、月充值成功率大于98.5%。
(四)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单日新增退款笔数小于等于300笔;
2、单日成交笔数大于50笔时,消费者发起退款的比例(消费者发起退款的笔数/总成交笔数)小于等于2.5%。
(五)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为买家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时,需如实登记买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卖家未遵守第一项所述规定的,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将被乙太通讯市场清退;
充值平台供应商未遵守第一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给予其下架所有商品14天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清退出乙太网充值平台;
(二)充值平台供应商未遵守第二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给予其下架所有商品14天的处理;
(三)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未遵守第三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关闭其通过销售模式二销售其话费充值类商品的权限7天。
(四)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未遵守第四项所述规定的,乙太将下架其移动/联通/电信充值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五)卖家未遵守第五项所述规定的,每次扣6分。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单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生该行为四次及以上的,取消违规商品所属的品牌授权及类目授权;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单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生该行为四次及以上的,清退出该市场。

《乙太通讯市场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变更前

变更后

二、 第五条第(二)项, “经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下二级类目老用户套餐/增值业务办理、老用户预存优惠、WIFI热点/无线套餐和3G无线上网资费卡的卖家须经乙太审核备案;”要求是怎样的?
(一) 需要提交的资质材料:
1、乙太商家:
(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其他资质:商家与运营商签订的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未明确说明代理内容的,应再提交运营商签署的代理授权书,请参考以下“《代理授权书》建议格式”进行提交。
2、 乙太网卖家
(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征。
(2)其他资质:企业授权给卖家的授权书,请参考以下“《企业授权书》建议格式”进行提交;
企业与运营商的签订的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未明确说明代理内容的,需再提交运营商签署的代理授权书,请参考以下“《代理授权书》建议格式”进行提交;
3)账户认证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二代身份证需要提供清晰的正反面彩色的照片,户口本需要提供户主页、本人页;
4)会员认证三项信息:邮箱、电话、地址;
会员阿里旺旺ID、最新联系电话。

二、 第五条第(二)项, “经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须经乙太审核备案;”要求是怎样的?
(一) 需要提交的资质材料:
1、乙太商家:
《乙太招商标准》中招商资质细则规定需提供的资质。
2、 乙太网卖家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声明函》:
1)经营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业务的,授权人须为市级及以上运营商;
2)经营其他业务(如虚拟运营商、skype)的,授权人须为企业总公司。
声明函请参考以下“《企业声明函》建议格式”进行提交;

(3)代理合同/协议:
1)经营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业务的,须提交与市级及以上运营商签订的代理合同/协议;
2)经营其他业务(如虚拟运营商、skype)的,须提交与企业总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中未明确说明代理内容的,需再提交运营商签署的代理授权书,请参考以下“《代理授权书》建议格式”进行提交;
(4)卖家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二代身份证需要提供清晰的正反面彩色的照片,户口本需要提供户主页、本人页;
(5)卖家认证三项信息:卖家的邮箱、电话、现居住地地址;
(6)卖家阿里旺旺ID、最新联系电话;
(7)《销售商品明细表》,且须加盖前述运营商、企业总公司公章。

(二) 资质材料提交方式:
1、乙太商家:http://www.yt333.com/fullview.php?id=632;
2、乙太网卖家:http://www.yt333.com/fullview.php?id=631。

(二) 资质材料提交方式:
乙太网卖家:http://www.yt333.com/fullview.php?id=631。

(三)审核要求:
1、乙太将在收到资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答复,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阿里旺旺/站内信进行通知。
2、 卖家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资质材料,因资质材料不全等卖家自身原因造成重复审核超过3次的,则需在第3次重复审核不通过之日起的3个月后再进行审核。
3、 特殊说明:
针对乙太网卖家,一个企业仅可授权一家店铺,若授权多个店铺的以授权时间最为靠前的为准,若后期企业想更改,可以致函乙太,提交到指定邮箱 (18611208388@yt333.com),提交更改函时,须提交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扫描件,以确定发函人身份。

(三)资质审核
1、审核要求:乙太将在收到资质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答复,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阿里旺旺/站内信进行通知。
2、卖家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资质材料,因资质材料不全等卖家自身原因造成重复审核超过2次的,则需在第2次重复审核不通过之日起的6个月后再进行审核。

致:乙太(包括乙太网(www.yt333.com)及乙太(yt333.com)店铺两网站。)
   本公司特以此函通知乙太, 本公司授权乙太店铺(店铺id:    )在乙太上出售本公司的wifi热点/无线套餐、3G无线上网资费卡、 套餐/增值业务、预存优惠等商品,对该店铺被本公司授权的货源真实性、正规性、合法性负责。
                             授权人:
                             公章:
                             授权期限:
                             日期:

(四)《代理授权书》建议格式 :
致:乙太网(www.yt333.com)、乙太(yt333.com)(两网站单独或统称“乙太”,乙太店铺包括乙太网及乙太店铺)
   本公司特以此函通知乙太,本公司授权乙太网卖家【 卖家昵称 】的乙太店铺:【xx店铺】        在乙太上出售本公司的 【wifi热点/无线套餐、3G无线上网资费卡、套餐/增值业务、预存优惠(可按实际授权情况填写)】商品,对该店铺被本公司授权的货源真实性、正规性、 合法性负责。
                         授权人:
                         公章:
                         授权期限:
                         日期:

(五)《企业授权书》建议格式 :
              企业证明函
致:yt333.com
   本公司特以此函通知乙太,在乙太网的店铺:XX店铺(此处填写乙太卖家昵称)是我公
司经营管理的店铺,本公司对该店铺的货源真实性、正规性、合法性负责,并与该店铺的实名认证主体一同向乙太和消费者承担连带责 任。                         
                              公章:
                              日期

(五)《企业声明函》建议格式 :
             企业声明函
致:乙太网(www.yt333.com)、乙太(yt333.com)(以下单独或合称“乙太”,乙太店铺包括乙太网及乙太店铺)
    本公司特以此函通知乙太,乙太网卖家【卖家昵称 】的乙太店铺【XX店铺  】是我公司经营管理的店铺,本公 司对该店铺的货源真实性、正规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为了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要求,授权该店铺为乙太网用户办理固 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时收集用户身份信息。本公司承诺与该店铺的实名认证主体就在乙太网上所有的经营行为一同向乙太和消费者承担连 带责任。
   连带责任说明:当卖家发生按照法律、协议或规则的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或乙太赔偿的情形时,如卖家无法承担的,则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赔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家销售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店铺中所有的商品)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失。
                           公章:
                           日期: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乙太的支持与关注!

                                                                        乙太

                                                                    2014年8月22日

无标题文档